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中的权利 逮捕后多少天提起公诉超过时间怎么处理
2023-02-01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韩杰栋律师,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在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中的权利
公诉案件一般都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件,该案便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起,该案便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1.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确指控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某一个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这个证据材料没有被检察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及他们的辩护意见,同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宣教有关的法律知识。其他辩护人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个权利。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得多,证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拒绝与律师见面,向律师提供证据,拒绝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及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权。例如,律师请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证言,遭到拒绝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对于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亲自收集和调取。律师如果认为某些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容易丢失,或律师调取、收集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不亲自去收集、调取,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
4.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这个权利。但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以上的第3、4点辩护律师的权利在现实中因为法律的种种限制、还有有关部门不愿意协助等种种客观原因而很难实现,这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社会各界对于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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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多少天提起公诉超过时间怎么处理
一、逮捕后多少天提起公诉超过时间怎么处理
1、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具有下列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在上诉时间内仍然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总结2+1+2+2=7一般不超过七个月。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超期羁押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没有变更,可以向检察院监所科提出控告。
二、逮捕的条件都有哪些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
三、逮捕的特别程序
根据的规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都应办理相关手续,即应当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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