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2023-02-01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韩杰栋律师,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一、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到检察院是是指监外执行的具体适用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错误,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可以监察的范围如下所述。
1、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监外执行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监外执行需纠正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监管措施的。
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职能就是属于监督和审查起诉的职能。当然了,如果说是属于监外执行存在着错误适用或者是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并且要求进行改正。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同时还应当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但要是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那么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诉,以便检察机关对他是否有罪进行复查。